孟广达听后,皱了皱眉头,习惯性的抬手捋了下头发,清了清嗓子说道:“我记得《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适用条件作了修正,将原来的实质要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细化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但是……”孟广达接着说道。
云乔见达哥张嘴,就知道他又要发表偏学术方向的发言了,静静等着他的下文,知道他不会以一句同意吉律师的意见来结束自己的发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之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又或者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秦翠介绍,祥龙地产每一笔资金的进出都有账可查,而且他们四人所借的款项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投到项目上,没有使用过现金,通过银行流水就可以查清楚。
“案发后,左家的律师已经向警方申请了取保候审,目前除左寿元外,其他三人均已取保候审。
案发时,尚有借款本金人民币二亿四千多万无法归还,后经公司破产清算,尚有一千二百余万元无法归还。
“嗯,我也觉得有点悬。本案被告人犯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我认为不属于《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适用条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不应适用缓刑。”吉红英对宋辉的意见也持反对态度。
从《刑法》文本及司法解释规定来看,《刑法》分则具体罪状中的各类情节,主要体现为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评价,一般不涉及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等其他犯罪构成要素,尤其是在数额犯中。
左寿元等人将借得的资金大部分用于购买土地、工程建设、公司运营以及日常开支,剩余部分用于归还前期贷款本息。
“被告人都是本地人,而且左家在当地家大业大,他们非吸的目的应该还是为了项目,否则事发后左家也不会积极筹款,与债权人协商还款事宜。”杜庸说道。
而《刑法》分则具体罪状中的犯罪情节,一般表述为情节一般、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三个层次。它们是决定刑罚档次的犯罪因素,刑法理论上又叫基本构成和加重构成。
“嗯,这样看来他们是真想开发房地产,不是搂钱后跑路。”曹永正也跟着附和道。
四人的银行流水,与出借人手里的借款协议上的数额及转账记录都对得上,从秦翠的表述上看,被告人应该不存在挥霍资金的行为。当然这需要进一步核查。”杜庸说道。
八千三百六十三万余元,支付利息人民币三千七百八十六万余元,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四千二百余万元。
我认为本案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适用缓刑的四个要件,可以做罪轻辩护,奔着缓刑努力。”宋辉把话茬接了过来。
“我问过被取保候审的三名被告人,被借来的资金大部分用于购买土地,支付工程建设,以及维持公司运营;还有部分资金被用于归还前期借款本息。
“缓刑?!非法集资二个多亿,可以这么操作吗?”周颖惊讶道。
老宋,之前你办过好几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子,你先开个头吧。说说你的想法。”方轶看向宋辉。
由此可见,缓刑适用要件中的‘犯罪情节’与具体罪状中的‘犯罪情节’不是一回事,含义不一样,在逻辑上不具有同一
云乔听到此处,露出了微笑,随后看了周颖和宇文东一眼,两人一笑,显然他们也知道达哥的习惯。
“这样,既然大家对本案的量刑分歧这么大,咱们各抒己见,讨论下。”方轶开口道。
“本案被告人是否存在挥霍资金的情况?”宋辉看向杜庸。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四名被告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在的问题在于量刑。
关键点
我们去左家时,见了左寿浦、左寿品和秦翠,目前案件的大概情况就是这些,左家的案子已经到了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阶段。现阶段我们主要是投标,报诉讼方案和律师费。”杜庸说完看向大家。
“嚯,他们做的还挺正规,公安机关查案方便了。”云乔惊讶道。
“但是‘犯罪情节较轻’中的‘犯罪情节’如何定义是个问题,我认为‘犯罪情节’侧重于反映犯罪的整体社会危害性,是对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以及犯罪客观方面的全面考察和综合评价。
由此可见,吉律师刚才以‘犯罪情节较轻’为标准,判断是否适用缓刑,是可行的……”
“本案四个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虽然属于‘数额巨大’,但主要是用于生产经营所需,案发后被告人积极清退了大部分资金。